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侵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A女(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兼法定代理人A女之父(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A女之母(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被告 顏金城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00年度侵訴字第56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賴妙雲
法官楊欣怡法官蔡美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惠雯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