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除字第四四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狀內所載之附表。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望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劉文松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除字第四四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狀內所載之附表。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望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