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七號
聲請人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銀行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違反銀行法,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七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八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文件,認聲請為適法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錢建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伯方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