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965號聲請人 周秀春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 粘秀環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粘秀環發本票裁定,因聲請人未於聲請狀狀尾簽名或蓋章,及本件聲請狀之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萬元,然於聲請事項卻載為新臺幣4萬元。是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聲請狀狀尾之簽章及查明本件正確之聲請金額並更正之;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8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曾怡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