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1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3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強盜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3月10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01385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2年11月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林清鈞法官劉登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