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2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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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29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強盜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編號1不應減刑之強盜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書記官李柏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