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8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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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81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鄭富銘

鄭文良

鄭永奇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92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起訴書)。

二、本件告訴人鄭富銘、鄭文良、 鄭黃秀卿 告訴上開被告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上開被告均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告訴人都已經具狀撤回告訴,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本案經檢察官劉欣雅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9213號起訴書1份。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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