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99號

聲請人 蔡昌憲

上列聲請人蔡昌憲因與相對人 陳翊宏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蔡昌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本件票號WG0000000號本票之請求票款金額。

二、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執票人得請求自提示日以訖清償日之利息。故請表明上揭本票之提示日為「何年月日」?並確認請求利息之「起訖日」。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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