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44號原告甲○○原告與被告丙○○、乙○○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書記官陳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