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97年度審易字第256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原告請求賠償範圍包含醫藥費、減少勞動能力,以及慰撫金之非財產上損害,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方百正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書記官黃麗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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