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全字第137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理人 林韋辰 債務人陞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柏靖 債務人 劉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以新臺幣陸佰陸拾陸萬柒仟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四年度甲類第七期債票,為債務人供擔保後,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新臺幣貳仟萬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
債務人以新臺幣貳仟萬元為債權人供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程序費用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陞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陞峰公司)前於民國101年3月16日邀同債務人王柏靖、劉明德為連帶保證人,向其申請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約定到期日為102年3月16日,利息按年息3.86%計算,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則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有綜合融資契約書可證。惟債務人陞峰公司自101年5月21日起已有7張退票紀錄,依兩造所簽立之綜合融資契約通用條款第9條之約定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今債務人陞峰公司尚積欠債權人本金2000萬元,及自101年5月16日起按上開利率計算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債務人等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本件貸款係經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專案保證貸款,因債務人陞峰公司自101年5月21日起至同年月23日共有7張退票紀錄,退票金額總計0000000元,債權人徵信經辦於101年5月21日親至債務人公司實際營業場所查訪,該公司大門深鎖已無營業,債權人依規定於同年5月24日發函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主張依本行綜合融資契約約定條款第9條第2款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並於同日寄發視同到期契約書於債務人,以雙掛號信件通知連帶保證人王柏靖及劉明德等2人來行償還貸款本息,有回執條可證,債權人已盡告知之義務,債務人已知悉其債務但均未繳納清償,置之不理,若不即時實施假扣押,而任其自由處分其財產,債權人日後恐有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為保全日後之強制執行願提供擔保聲請准對債務人等之財產假扣押等情。
二、債權人主張之請求及假扣押原因,業據其提出綜合融資契約、台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函、催收紀錄卡、雙掛號、交易明細表及利率變動表影本各乙件為證,本院認為有相當之釋明。惟聲請人主張本件假扣押之原因,雖未能盡釋明之責,惟聲請人既陳明願供擔保,應認足補其釋明之欠缺,聲請人聲請本件假扣押尚無不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2項、第527條、第95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書記官粘建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