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1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1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156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代理人 邱傑勤 債務人 謝得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1,62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如附表所示之逾期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
┌──┬────────┬───────────────────┐│序號│承租期間│逾期違約金│├──┼────────┼───────────────────┤│1│民國98年1月起至│新臺幣324元自民國99年4月1日起至清償│││民國98年12月止│日止,逾期繳納未滿1個月者,照欠額加收││││0.5%,逾期繳納在1個月以上未滿2個月者││││,照欠額加收1%;依此類推,每逾1個月,││││加收0.5%,最高以欠額之30%為限。│├──┼────────┼───────────────────┤│2│民國99年1月起至│新臺幣324元自民國100年4月1日起至清│││民國99年12月止│償日止,逾期繳納未滿1個月者,照欠額加││││收0.5%,逾期繳納在1個月以上未滿2個月││││者,照欠額加收1%;依此類推,每逾1個月││││,加收0.5%,最高以欠額之30%為限。│├──┼────────┼───────────────────┤│3│民國100年1月起│新臺幣324元自民國101年4月1日起至清│││至民國100年12月│償日止,逾期繳納未滿1個月者,照欠額加│││止│收0.5%,逾期繳納在1個月以上未滿2個月││││者,照欠額加收1%;依此類推,每逾1個月││││,加收0.5%,最高以欠額之30%為限。│├──┼────────┼───────────────────┤│4│民國101年1月起│新臺幣324元自民國102年4月1日起至清│││至民國101年12月│償日止,逾期繳納未滿1個月者,照欠額加│││止│收0.5%,逾期繳納在1個月以上未滿2個月││││者,照欠額加收1%;依此類推,每逾1個月││││,加收0.5%,最高以欠額之30%為限。│├──┼────────┼───────────────────┤│5│民國102年1月起│新臺幣324元自民國103年4月1日起至清│││至民國102年12月│償日止,逾期繳納未滿1個月者,照欠額加│││止│收0.5%,逾期繳納在1個月以上未滿2個月││││者,照欠額加收1%;依此類推,每逾1個月││││,加收0.5%,最高以欠額之30%為限。│└──┴────────┴───────────────────┘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1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