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619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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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61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一九六號
上訴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二日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更㈠字第七○九號,起訴案號: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九四○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意旨略稱:原判決係以被告甲○○依合騰公司代理商 高振明 之授權而翻拷錄影帶,並無擅自重製他人著作物之故意,而為被告無罪之判決,惟查㈠、依證人 劉珍霓 於第一審之證言,合騰公司未曾授權代理商及錄影帶出租店重製錄影帶,被告於偵查中亦供稱:知道合騰公司是單支授權等語。準此,被告應知合騰公司並無授權被告重製錄影帶,其未經合法授權而翻拷,依一般經驗法則,應有重製他人著作物之故意。原判決亦認定高振明未獲得合騰公司授權允許客戶重製錄影帶,惟對被告供稱:知悉合騰公司係單支授權之事實,則未予審酌,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㈡、被告所提出之「閃靈大盜」及「愛人強盜」錄影帶原版帶包裝盒表面均記載合騰公司警告啟事:「任何未經書面授權之翻拷、剪輯,均屬違法。」被告係錄影帶出租業者,當有須經書面授權始可翻拷之認識,縱令高振明口頭同意被告翻拷,惟錄影帶包裝盒既有上開文字之記載,被告未自高振明處取得書面授權,亦難認有合法授權,原判決認定被告主觀上認有合法授權,難認其有重製他人著作物之故意,已有違證據法上之經驗法則。㈢、被告對於上開包裝盒上之記載是否知悉﹖如已知悉,何以在無書面授權之情形下仍予重製﹖此攸關被告是否有擅自重製他人著作物之故意,原審未詳加調查,逕認被告主觀上無重製之故意,亦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等語。
惟查本件原判決以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位於苗栗縣○○鎮○○路○○○號佳音影視社負責人,明知「愛人強盜」及「閃靈大盜」二支錄影帶,均屬大強檔娛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強檔公司)享有視聽著作財產權者,被告未獲大強檔公司授權重製,竟基於概括犯意,自民國八十四年二月間起至同年九月二十九日止,意圖出租而在上址連續擅自重製上開錄影帶各三支,並陳列於其所經營之佳音影視社貨架上供不特定之顧客租用觀賞,迄八十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五十分許,於上址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上開片名之錄影帶各三支,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罪嫌。然訊據被告雖供承重製「愛人強盜」、「閃靈大盜」等錄影帶,惟否認係非法重製,辯稱:伊係向合騰公司之代理商高振明購買「愛人強盜」、「閃靈大盜」錄影帶各一捲,高振明當時已言明伊可自行重製各三捲使用。大強檔公司非受害人,並無告訴權,竟前來取締,伊即通知高振明, 高某 當晚即前來,並於第三天即補送直側標每捲各三張給伊,以證明伊重製行為是合法的,伊無侵害大強檔公司著作權之犯意等語。經查「愛人強盜」及「閃靈大盜」等二支影片,係大強檔公司向美國之著作權人取得授權後,再授權合騰公司重製成錄影帶發行,但並未將著作財產權全部讓與合騰公司,是以大強檔公司就該二支影片之著作權被侵害時,固仍屬被害人,依法得提起告訴。然合騰公司所重製發行之該二支影片錄影帶,在苗栗縣頭份地區係委由高振明、 江和貴 二人代理該公司銷售,已據 劉玲霓王嬿雯 、高振明、江和貴分別結證在卷。而高振明向頭份地區之錄影帶出租店言明,若向其購買二支以上之錄影帶,即可自行重製(翻拷)數捲以供店內便利運用,若僅買一支即不可自行重製等情,非但為被告 陳明 在卷,且經頭份地區錄影帶出租業者 林淑貞翁兆岳 於原審結證明確,高振明於第一審亦供稱:「他(被告)曾向我買此二捲錄影帶,我告訴他可以翻拷。」「我是合騰公司代理人,我以為此二捲錄影帶都是合騰公司享有著作權,而合騰公司有准許我們可以翻拷,我才會那樣告訴被告,但我只准他翻拷三至四捲。」於原審訊以「本案系爭二支錄影帶,是否經你同意重製﹖」答稱:「甲○○有向我報備,合騰公司也同意客戶重製。」等語。且大強檔公司前往被告經營之佳音影視社查扣系爭錄影帶時,被告甚為不解,乃命店員 王慧芬 通知高振明前來處理,並向其表示抗議,高振明當晚即趕赴佳音影視社,表示系爭影片著作權係合騰公司所有,被告之重製亦經合騰公司同意,只要向合騰公司索取直側標即會沒事云云,亦經王慧芬於原審更審前證述無訛,並為高振明所是認。高振明更於檢察官開偵查庭前,將合騰公司寄由江和貴轉交之該二支錄影帶之直側標各三份轉交付被告,此亦有直側標各三份及信封影本一個附卷足憑,因認被告確係經合騰公司代理商高振明授權而翻拷系爭二支錄影帶。雖高振明另又稱:「因他(被告)說帶子掉了,我才給他直側標,叫他翻拷。」「並未同意被告翻拷,是說可以補帶,當時我賣他各二捲,寄三份直側標給他,因我認為沒關係,只要向公司報備即可,另我以前沒有同意他翻拷,補帶都是由買帶者自己拷貝,然後我們才補直側標」云云。然查,高振明代理合騰公司出售之錄影帶,若係遺失或錄影帶壞掉、或影像模糊始能自行拷帶,再由合騰公司補直側標,則與常情即不相符。蓋原購之錄影帶若已遺失或損壞或影像模糊,被告如何再自行翻拷﹖況被告向高振明購買「愛人強盜」、「閃靈大盜」錄影帶各二支,為高振明所自承,却於事發後,立即補給被告「愛人強盜」、「閃靈大盜」直側標各三份,尤可見高振明當初確允許被告自行重製系爭錄影帶,否則,豈有僅買二支錄影帶却補三份直側標之理﹖高振明所為未同意被告重製錄影帶之陳述,無非事發之後,臨訟畏罪推諉之詞,不足採為被告不利之證明。至於合騰公司之職員劉珍霓陳稱:「(出租店錄影帶若有損壞)要先將損壞情形陳報公司,若不嚴重,只是不清楚,則我們再補寄錄影帶給代理商,轉交出租店,我們沒有直接和出租店接觸。」「沒有授權出租店可重製錄影帶。」王嬿雯證稱:「代理商高振明告訴我,客戶之直側標損壞,要我們補,我就寄閃靈大盜及愛人強盜之直側標各三份給他」云云。縱認高振明未於事前獲得合騰公司之授權允許客戶重製錄影帶,是其個人為了拉攏客戶,擅自允許購買二支(每一影片)以上之客戶可酌量重製,以利營業週轉。其擅自允許客戶(如被告)重製錄影帶固與合騰公司之規定不符,逾越代辦商(代理商)之權限,然此內部關係應為被告所不知,被告相信合騰公司之代理商高振明允其重製錄影帶係經合法授權,遂各重製三捲錄影帶,其無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犯意,彰彰明甚。又被告所提出之「閃靈大盜」及「愛人強盜」錄影帶原版帶各一捲,其包裝盒之表面均記載合騰公司警告啟事:「本錄影帶節目僅供授權家庭觀賞使用,任何未經書面授權之翻拷、剪輯,均屬違法,……依法應負刑事責任。」固有各該錄影帶可按。惟被告既相信合騰公司代理商高振明允其重製,且係以較高於一般家庭觀賞錄影帶價格之代價購買各二支,被告在主觀上認定如此即獲合法授權,當可理解,尚難因錄影帶原版帶包裝盒上有如上之記載,即遽謂被告明知故犯。至於大強檔公司讓與合騰公司者,究係著作權或著作物之發行權,被告無從查悉,其依合騰公司代理商高振明之授權翻拷錄影帶,自難認係有擅自重製他人著作物之故意。此外又查無確切證據證明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因而撤銷第一審科刑之判決,改判諭知被告無罪,已詳予說明其論述所憑之依據及其認定之理由。所為論斷均有卷存資料可資覆按,從形式上觀察,並無所謂違背法令之情形存在。按證據之取捨及證明力如何,法院依法有自由判斷之權,此項自由判斷職權之行使,苟係基於普通日常生活之經驗,而非違背客觀上應認為確實之定則者,即屬合於經驗法則,不容當事人任意指摘。又無罪之判決書,刑事訴訟法並未有如有罪判決書之第三百十條第二款之規定,則有關此項之判決,如已就被告犯罪不能證明或行為不罰為必要之說明,縱未就各個證據不採納之理由詳為說明,亦顯然於判決無影響,自不得執為上訴第三審之適法理由。原判決綜合卷內證據資料,論斷被告係經由合騰公司之代理商高振明之授權而翻拷重製系爭錄影帶,縱高振明未得合騰公司之合法授權而擅自允許被告翻拷,但此為被告所不知,無犯罪之故意。另錄影帶之包裝盒表面雖記載有合騰公司警告啟事,任何未經書面授權之翻拷均屬違法,但被告因有該公司代理商高振明之授權,雖缺書面授權,主觀上亦無犯罪之故意,因而為被告無罪之判決,已詳加論述說明。其如此論斷究竟違反如何之證據法則,上訴意旨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或就原判決已調查說明之事項,或就原審法院證據取捨及判斷證據證明力之職權行使,漫指其違法,再就被告是否有犯罪故意之事實為爭執,難認係適法上訴第三審之理由。又被告雖曾供稱:知悉合騰公司係單支授權之事實云云,然原判決既已調查說明被告主觀上並無擅自重製他人有著作權之錄影帶之故意,雖對此供述未於理由內說明其審酌取捨之情形,有欠週全,但顯然於判決無影響,亦不得執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本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董明霈
法官丁錦清法官賴忠星法官林茂雄法官王居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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