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88年度鑑字第8978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88年鑑字第8978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8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八十八年度鑑字第八九七八號
被付懲戒人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文甲○○記過一次。
事實內政部移送意旨略謂:
被付懲戒人甲○○係本署保安警察第一總隊隊員,於八十八年四月十日凌晨一時許
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省道臺一線由枋寮往潮州北上,行經該路段北上四一七公里又一百公尺處時,因尿急欲將車駛至路旁,竟應注意並能注意而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即貿然轉至路肩,撞及正在路肩行走之民眾 黃正傑 ,致黃員頭部外傷及顱內出血,經被付懲戒人送醫急救不治死亡,案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三年確定在案。
核右被付懲戒人之行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之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移請審議。
提出證據:
證一: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三○一一號)影本。
證二: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書(八十八年度交訴字第八三號)影本。
證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判決確定函(屏院正刑字第五六○八三號)影本。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意旨略謂:
申辯人於於八十八年四月十日凌晨一時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從同學住處返家,沿省道臺一線由枋寮往潮州北上,行經該路段北上四一七公里又一百公尺處時,因尿急欲將車駛至路旁,不料突然發現黃正傑於車前方大約三公尺處呈跑步狀,一時驚慌將方向盤轉左欲閃避,但為時已晚,且該路段並無設置路燈,附近又無住家,黃正傑又身著深色衣服,腳穿拖鞋,因此在深夜視線不佳又無預警下閃避不及撞上黃正傑,申辯人自己和妻子也因而連人帶車跌落對向車道旁之排水溝內,待車子靜止不動後,立刻報警將黃正傑送醫急救,終因傷重不治死亡,申辯人亦難過不已。
申辯人於事發後,深感懊悔,但為時已晚,然因黃正傑當時身上並無攜帶任何證件
,一時無從查出其身分及家屬,經過兩周後才經過警察局指紋比對確認身分找到家屬,申辯人乃與其家屬成立和解賠償對方家屬新臺幣貳百叁拾萬元。刑事部分亦蒙法官念申辯人一時疏忽,當庭表示懊悔,承認過失,而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並緩刑三年。
惟申辯人具有公務員之身分,應受行政責任部分之處分,請念在申辯人平日克盡職守,盡心盡力,無做出損害職務、品德之情事,從輕議處。
理由查被付懲戒人甲○○係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總隊隊員,於八十八年四月十日凌晨一時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省道臺一線由枋寮往潮州北上,行經該路段北上四一七公里又一百公尺處時,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即貿然轉至路旁,撞及正在路肩行走之民眾黃正傑,致黃正傑頭部外傷及顱內出血,經被付懲戒人送醫急救不治死亡,案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依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過失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三年確定在案。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三○一一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書(八十八年度交訴字第八三號)及判決確定證明函(屏院正刑字第五六○八三號)等影本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申辯亦不否認其事,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違法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五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國賢
委員 金經昌 委員 吳天惠 委員 張登科 委員 薛爾毅 委員 王廷懋 委員 蔡尊五 委員 王江深 委員 朱石炎 委員 陳秀美 委員 張木賢 委員 林文豐 委員 周國隆 右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六日
書記官謝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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