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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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65號原告 黃素紋 被告天外天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詳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為勞動事件法第12條所明定。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新臺幣(下同)927,200元及工資差額2,354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29,55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扣除依上列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753元(10,130元×2/
3=6,75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後,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
3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勞動法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書記官陳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