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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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524號聲請人丁○○相對人己○○相對人庚○○相對人戊○○相對人辛○○相對人乙○○○相對人丙○○○
號相對人甲○○相對人癸○○○相對人壬○○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案外人 蔡進發 於民國76年9月23日向案外人辛○○借用新臺幣8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86年9月23日,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嗣於民國89年11月27日辛○○將上開債權連同抵押權一併讓與於 沈枝來 ,沈枝來又於民國94年8月10日將上開債權連同抵押權一併讓與聲請人,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嗣蔡進發死亡,前揭不動產由相對人繼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本各一件、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二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簡易庭法官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天化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附表:96年度拍字第524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枋寮│枋寮│北勢│319│田│0│48│40│全部│相對人公同││││││寮│││││││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