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0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0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010號聲請人丙○○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卓秀芳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8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0年11月7日起至100年11月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卓秀芳於90年11月20日向聲請人借用800,000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借款期限自90年11月20日起至91年11月19日止。詎第三人卓秀芳屆期未清償,尚欠本金共800,000元。嗣第三人卓秀芳於95年10月31日將不動產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甲○○,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合約書各一件等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映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書記官楊育民┌────────────────────────────────────────────┐│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101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備註││││││主要建築│一│二│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計│位│材料│台│位│││├──┼─┼──────┼────┼────┼─┼─┼─┼─┼──┼─┼─┼───┼───┤│001│20│臺南縣新營市│臺南縣新│2層樓房│69│69│13│平│加強│3.│平│全部│重測前│││8│民榮里復興路│營市新興│加強磚造│.3│.3│8.│方│磚造│33│方││:新營││││511巷41號│段518地││6│6│72│公│││公││段6341│││││號│││││尺│││尺││建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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