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771號聲請人臺南縣新營市農會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甲○○
巷72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 李龍輝吳國和陳寶珍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54,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4年9月14日起至民國114年9月14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訴外人李龍輝、吳國和、陳寶珍於民國84年9月18日向聲請人借用45,000,000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1點2計算,借款期限自民國84年9月18日起至民國91年9月18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訴外人李龍輝、吳國和、 李寶珍 自民國87年9月18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嗣訴外人陳寶珍、吳國和於民國84年9月15日將如附表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並登記予相對人甲○○及乙○○,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2件、借據影本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福來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書記官謝安青┌────────────────────────────────────────────┐│附表:96年度拍字第771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台南縣○○里鎮○○○段│783-15│建│0│01│92.27│全部│所有權人:││││││││││││甲○○│├──┼───┼────┼───┼────┼─┼──┼──┼────┼────┼─────┤│002│台南縣○○里鎮○○○段│1061-1│雜│0│00│6.31│全部│所有權人:││││││││││││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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