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2號原告 鄭騏勝
王旭宗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澎湖縣白沙鄉公所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等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等提起本訴,請求確認原告等與被告間之僱傭關係存在,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最多以10年計算原告等各與被告間僱傭契約關係存續期間。又原告等主張其離職時之每月薪資各為新臺幣(下同)35,668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560,320元(計算式為:35,66812102=8,560,32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843元,然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故先行徵收裁判費42,922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計算至個位數)。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各自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陳炫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書記官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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