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85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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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8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8553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羅聖陽 、 劉汀海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債務人羅聖陽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羅聖陽發支付命令,本院查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所示,債務人羅聖陽已於民國101年10月23日遷出國外,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