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8年度花簡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花簡字第176號
原   告  林庭偉
被   告  劉子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3日通知
原告於收受通知翌日起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此項通知已於108年4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憑。原
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依首揭法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楊碧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書記官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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