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小字第1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明仁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汪玉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汪玉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民國108年4月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
(應按對造人數檢附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暨其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
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4款分別定
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事件之上訴,亦有準用,
為同法第436條之32所明定。又依同法第436條之25第1款
規定,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此為上訴必要程式,惟依法得命補正,按提
起上訴,如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
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訴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表
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
聲明,且由上訴狀所載之上訴理由,亦無從察知原判決所違
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此,本件上訴之程式仍有欠缺,
應予補正。爰定期命上訴人補正如主文所示,倘逾期不補正
者,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書記官林鴻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