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7年行專訴字第6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專訴字第61號原告甲○○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
參加人丙○○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簡信裕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成
法官蔡惠如法官陳忠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書記官蔡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