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933號原告台北市私立 吳岳 短期文理補習班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 律師
劉貹岩 律師 林邦棟 律師被告 劉駿豪 (即選材補習班之合夥人)
黃益進 (即選材補習班之合夥人)
1號1樓 劉亞鑫 (即選材補習班之合夥人) 呂志鋒 (即選材補習班之合夥人)
樓之1樓之1 邱競慧 (即選材補習班之合夥人)乙○○前列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11,783,5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5,752元。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書記官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