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設計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443號原告競工房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華冠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設計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月25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9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妙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書記官黃媚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