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132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楊仁聲 被告中台資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查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前段規定,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係本於民法第749條保證人代位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新台幣2,982,614元及利息,嗣後原告追加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乙○○為被告,本於公司法第23條之規定,主張被告乙○○身為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依據被告公司之登記資料,乙○○係獨自出資新台幣5,000,000元,然並未繳足並維持上開資金,故依據公司法第23條之規定,請求伊與被告公司應負連帶賠償責任,連帶給付原告2982,614元及利息等。而本院審酌原訴已可辯論終結,若准許原告為上開訴之追加,勢將妨礙被告之防禦與訴訟終結,不應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書記官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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