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八五○號
原告寰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 洪嘉呈 律師被告華彫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號六樓法定代理人乙○○住被告甲○○住台北縣中和市○○路○○號三樓被告丁○住被告丙○○住共同訴訟代理人 田振慶 律師
陳芬芬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下午三點,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慈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林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