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64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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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四五五號
原告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飛樂
送達代收人蔡欣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貳拾玖萬玖仟玖佰貳拾玖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玖仟肆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伍萬捌仟叁佰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捌仟貳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惠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
書記官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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