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消債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聲字第1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郭姿妘 代理人 陳學驊 律師上列當事人就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郭姿妘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4號裁定聲請人免責並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05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4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等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閱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聲請人既有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