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亡字第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對人黃雄財產管理人林永山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相對人黃雄(男,民國前0年0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雲林縣○○鎮○○里○○00
0號,於民國79年8月1日失蹤)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相對人黃雄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二個月內,向本院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
凡知相對人黃雄之生死者,應於前項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黃雄(男,民國前0年0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雲林縣○○鎮○○里○○000號),業於79年8月1日經家屬向警戶政單位申報失蹤(案號:P01235),迄今已失蹤逾25年,且相對人黃雄之獨子 黃清澎 及媳婦 黃吳拐 已分別於103年8月28日、101年9月21日死亡,而相對人黃雄之孫 黃龍泉 遲未對相對人黃雄聲請死亡宣告,為此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1項第1款、第155條規定,聲請裁定宣告相對人黃雄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㈡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公示催告應公告之;公示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
2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第2項、第156條第3項準用第130條第3項、第4項、第156條第3項但書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黃清澎、黃龍泉、相對人黃雄之戶籍謄本、雲林縣北港鎮戶政事務所105年4月14日雲北戶字第1050000842號函、105年3月22日雲北戶字第1050000641號函等件附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民參字第1號卷內為證,堪信為真,是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黃雄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皓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書記官沈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