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5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銀男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謝弘章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王奕華法官程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書記官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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