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8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3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
3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搶奪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492號案號受理,並於97年4月30日判決,於97年6月9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因搶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規定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綜上論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培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書記官王佩珠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6.12.16(聲請書│96.11.03│96.11.03│││誤載為96年12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6年度毒│基隆地檢97年度偵│基隆地檢97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3284號│第690號│字第690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275│97年度訴字第492│97年度訴字第492││││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03.21│97.04.30│97.04.30│├───┼────┼────────┼────────┼────────┤││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97年度訴字第275│97年度訴字第492│97年度訴字第492││確定││號│號│號││├────┼────────┼────────┼────────┤│判決│判決│97.04.28│97.06.09│97.06.09│││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1373號│字第1739號│字第17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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