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402號聲請人長流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吳宜晋 代理人 吳兆軒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長流企業社負責人正確姓名為何?並請提出吳宜晋之身分證影本過院參辦。
二、請確認票號0000000號支票之英文字母為何?如有錯誤,請盡速至付款行庫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三、請提出具聲請人企業社大小章之委任狀。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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