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監宣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監宣字第69號聲請人 李榮華 相對人 黃雲珍 關係人 黃紫 禔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中理由欄關於「 黃紫禔 即相對人之女」之記載,應更正為「關係人黃紫禔即相對人的妹妹」;關於「聲請人及關係人都是相對人的女兒」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是相對人的女兒、關係人則是相對人的妹妹」。
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本院民國107年4月19日107年度監宣字第69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書記官劉家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