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400號聲請人正忠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振芳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向華南商業銀行臺中港路分行購買本行支票金額新臺幣柒拾萬元之借方及貸方傳票。
二、請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公司名稱(公司應對應「分公司」),並提出更正後之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三、請陳明票據遺失過程(內容應包括受款人是否已收受系爭支票)。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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