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國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志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桃園地方法院間之國家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本院107年度國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民國107年3月3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繳納新臺幣(下同)9,750元,此項裁定業於107年4月27日對上訴人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足憑,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依前開法條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珮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書記官黃敏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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