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九七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三○七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壹、原告方面:
一、訴之聲明: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訴之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三、證據: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貳、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過失傷害等一案,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婷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楊鳳滿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