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2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40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田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聲字第10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田銓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田銓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黃田銓因犯如附表編號1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編號2竊盜罪,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附卷可稽。檢察官據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及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之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之情形,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吳炳桂法官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華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2年1月22日某時│102年11月1日凌晨3時27│││││分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案號│102年度毒偵字第941號、│103年度偵字第4444號、││││第2130號│第5446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977號│104年度上易字第697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8月20日│104年5月26日││├───┼────┼───────────┼───────────┼────────────┤││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977號│104年度上易字第697號│││判├────┼───────────┼───────────┼────────────┤│決│判決│103年1月7日│104年5月26日││││確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