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賠字第42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冤獄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決定書八十九年度賠字第四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冤獄賠償,本院決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按受害人死亡者,法定繼承人得聲請賠償,冤獄賠償法第七條定有明文;又賠償之聲請,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同法第十四條亦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已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九日死亡,業據具狀人敘明在卷,聲請人既已死亡,在程序上不認其有當事人能力,本件聲請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則揆諸前開說明,應以決定駁回之。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吳孟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定,應於決定書送達後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聲請覆議狀。
書記官陳金堂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