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91號上訴人乙○○○即原告2樓送達代收人 林秀蓉 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656,7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5,8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核定金額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書記官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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