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2560號公訴人台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台灣台中看守所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317、82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捌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5月11日執行羈押,復自96年8月11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嗣因另案執行強制戒治,經本院撤銷羈押後,於97年6月5日另案執行完畢,本院經訊問被告甲○○後,因其涉犯本案嫌疑重大,且覓保無著,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97年6月5日起接押(應視為第二次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再經訊問被告甲○○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8月5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張國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淑鈴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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