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家繼簡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繼簡字第7號原告 徐俊明
徐耀乾 徐俊仁 上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宛均 律師被告 徐俊乾 訴訟代理人 林致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109年度補字第608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請求分割遺產訴訟,被告抗辯坐落於屏東縣○○鄉○○段○○○○號、屏東縣○○鄉○○段○○○○○○號之土地亦應列入本件遺產分割範圍,惟上開2筆土地現係以贈與為原因登記為訴外人共有,業經被告對該訴外人提起訴訟,現由本院109年度補字第608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審理中,為兩造所不爭執,有本院109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參。準此,本件遺產分割之遺產範圍,應係以上開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揆諸首開條文意旨,本院為免發生裁判歧異,認應有裁定停止本件請求分割遺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文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書記官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