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6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8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臺灣台南監獄執行中)右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於91年12月10日送監執行在案,與他案合計刑期為7年11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7年5月5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9年6月26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9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99年3月2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2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趙文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夏珍珍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