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70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詩文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98年度訴字第253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檢察官已提起上訴,伊必須移監到台灣台北看守所約半年的時間,請求法官讓伊交保回去處理破碎的公司,再母親已年邁,身體又不好,而且弟弟也剛過世不久,就只剩伊這個兒子,母親常常去看伊,不忍心她老人家為伊如此奔波,且據伊所知,「劉先生」是馬來西亞籍,有大陸身分證,根本不可能留在台灣等著被警察抓,為此,請求予以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製造第三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9月3日執行羈押,並分別於98年12月3日、99年2月3日延長羈押在案。被告雖於警、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惟參以被告利用其所經營之合法製藥廠之設備、人員,將共同被告 吳長松 交付之第三級毒品原料加工製造成第三級毒品後,再由共同被告 郭榮華 聯絡被告載運至富基漁港出貨一節,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甚明(見本院卷二第131頁),是被告顯嫻熟走私途徑,又被告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在案,檢察官並已具狀提起上訴,可預期其因受重刑之諭知而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為規避重罪刑罰而有逃亡之虞,因認被告上開受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亦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所執處理公司遭查封拍賣、照顧母親等事由並非刑事訴訟法所定得以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綜上,聲請人前開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惠玲
法官林佑珊法官蔡欣怡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曾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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