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755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755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7559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務人林大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肆萬玖仟玖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付叁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書記官簡永聰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