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附民字第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重附民字第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重附民字第60號原告臺北縣計程車駕駛員職業工會法定代理人丁○○
甲○○丙○○訴訟代理人 連耀霖 律師被告乙○○
樓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一三八四號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侵占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李幼妃
法官鄭燕璘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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