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75號原告 劉連生 訴訟代理人 陳韋霖 律師被告 劉連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柒拾陸萬叁仟捌佰捌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捌仟零貳拾叁元;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肆拾捌萬元【計算式:4,800(102年當期公告土地現值)×100(平方公尺)=4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壹佰捌拾元;合計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萬叁仟貳佰零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民事第二法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書記官卓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