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2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25號原告 蘇明君 被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代表人 李慶華 被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代表人 鄭淑貞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對於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所為處分書申請複查,經被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以102年8月30日北區國稅法二字第0000000000號複查決定維持原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財政部以102年11月25日台財訴字第0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書駁回,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具狀不服,並列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為共同被告,經該院以103年訴字第104號裁定移送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錢建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書記官劉宗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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