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71號原告駿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利達 被告環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伍拾伍萬貳仟元;又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陸佰伍拾肆萬壹仟陸佰捌拾肆元,是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壹仟零玖萬叁仟陸佰捌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萬零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