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簡字第5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奕欽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緝字第64號、102年度偵緝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二日就被告被訴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改行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案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邱奕欽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於民國103年3月12日審判程序期日,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改行簡易程序。本院認不宜行簡易判決處刑,爰撤銷改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黃俊華
法官李麗珍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珮綾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